发布日期:2015-11-15
近期,协会企划部通过查阅互联网、联系相关供热管理部门或供热企业等渠道,了解了目前有关调整供热价格的信息,具体内容通报如下:
从2015-2016年供暖季起,北京市按面积交费的非居民供热价格下调为:城六区每平方米42元,其他区域由每平方米47元降至40元;按热计量收费的非居民供热价格中,基本热价不变,仍为每平方米18元,计量热价部分城六区降低为0.25元/每千瓦时(69.6元/吉焦),其他区域下调为0.22元/每千瓦时(62.27元/吉焦)。
9月22日,吉林市物价局召开吉林市供热价格工作情况媒体通报会,吉林市聘请第三方中介监审供热成本。今年暂时执行原供热价27.5元/㎡,将来若调整多退少补。
近年来煤炭价格持续走低,供热燃煤成本降低,居民对下调供热价格的期望值不断增强。据了解,吉林市居民城区供热价格是2010年制定的,供热期为166天,居民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7.5元。这个价位低于长春、通化、白山、四平、辽源、松原等城市的供热价格。
潍坊市
供热分类及价格标准
潍坊市城区供热(蒸汽)价格分为居民生活采暖用热(蒸汽)和非居民用热(蒸汽)两类。其中:
(一)居民采暖用热(蒸汽)继续实行政府定价。价格标准为:
1、居民生活采暖用蒸汽出厂价格保持现行价格不变,即131元/吨;
2、居民生活采暖用蒸汽终端销售价格由168元/吨调整为158元/吨;
3、居民生活采暖用热终端按房产证建筑面积计,由25.6元/㎡调整为23元/㎡。
市区集中供热范围内的低保户家庭采暖用热按房产证建筑面积计,由21.6元/㎡调整为19元/㎡,差价部分由同级财政承担解决。
(二)非居民用热(蒸汽)实行政府指导价。供需双方在中准价上下10%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销售价格,报市物价局备案后执行(备案必须备有成本变化等相关资料,并附有供需双方签订的供用热“蒸汽”合同或者协议等资料)。中准价格标准为:
1、非居民用蒸汽中准出厂价格(含税)由168元/吨调整为156元/吨;
2、非居民用蒸汽终端中准销售价格(含税)由210元/吨调整为187元/吨;
3、非居民用热终端中准销售价格(含税)按房产证建筑面积计,由31.2元/㎡调整为28.3元/㎡。
其他
1.按照有关规定,对学校(含幼儿园)教学设施和学生生活服务设施、社会福利机构、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等用热,执行居民用热价格。
2.供热(蒸汽)生产和经营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进一步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努力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对上述供热(蒸汽)价格要按照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示。
哈尔滨市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供热价格的通知》(简称《通知》)于日前印发,规定凡以煤炭为燃料,采用锅炉供热和热网供热的用户,其供热价格按照使用面积计算,居民供热价格由现行的40.35元/平方米下调至38.32元/平方米,非居民热价由47.49元/平方米下调至43.30元/平方米。此次调整供热价格依据的煤炭价格457.76元/吨(热值为5000大卡,含税,含运费),作为下次实施煤热价格联动的基准煤价。以电、气、油等为燃料供热的用户,其供热价格可由供热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
按原标准收取热费的企业,要将多收的部分退还给用户。
青岛市
根据青岛市供热条例第31条规定,青岛市今冬的采暖期为2015年11月16日至2016年4月5日,供热天数长达141天。
价格方面
今年冬天青岛的供热价格依旧保持不变,每平方米使用面积仍为30.40元。
其中,房产证上载明使用面积的,按房产证载明的使用面积计费;房产证没有载明使用面积的,统一按建筑面积的75%折算。
据介绍,居民分户计量热价分为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分,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9.00元,计量热价为41.73元/吉焦。居民用户按用热量收费数额超过按供热面积收费数额的,暂按供热面积收费。
双鸭山市
经2015年10月17日第八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我市供热价格,实现了两降一升。即居民供热价格和商服供热价格进行了下调,公益单位供热价格进行了上调。同时,供热时间也进行了调整。
具体调整情况为:我市居民、养老机构由现行供热价格31.50元/㎡调整为28.84元/㎡;公益单位(中小学校、托幼园所、党政机关、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非盈利性的医疗机构)由现行供热价格34.50元/㎡上调3.63元/㎡,商服由现行供热价格40.00元/㎡下调1.87元/㎡,统一调整为非居民供热价格38.13元/㎡。公益单位供热价格的提高,加大了我市财政支出。原供热时间为每年10月10日至第二年4月25日,新调整为2015年10月10日至2016年4月30日,增加5天。从2016年开始供热时间调整为10月1日至第二年4月30日结束,供热期由198天调整为213天,增加15天,供热期的增加,为广大居民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加大了供热企业的生产和运营成本。
张家口
居民采暖费5.91元/平方米/月
据张家口市人民政府网站消息,2015年张家口采暖收费标准正式出台。《张家口市集中供热行业对外服务的承诺》指出:
1、按面积收费:居民供热销售价格5.91元/㎡·月(按建筑面积×75%计费,下同);非居民供热销售价格9.80元/㎡·月。
2、计量收费:两部制计量收费公式:采暖费=面积热价×(建筑面积×75%)×50%+计量热价×用户采暖期用热量
面积热价同上;居民计量热价:0.092元/kwh;非居民计量热价:0.153元/kwh。
承 德
建筑面积24元/平方米
据承德热力集团发布的《关于收缴2015-2016年度取暖费的通知》消息,承德市区2015-2016年度取暖费仍按“承价字[2010]94号”文件规定执行,居民用户为建筑面积24元/平米;非居民用户为收费面积33元/平方米。
邯 郸
居民用热热价21元/平方米
据邯郸广电网10月13日消息,2015年度邯郸冬季供暖工作即将开始,为保证供暖工作正常有序进行,现对供暖缴费事宜公告如下:
1、面积计费标准:①居民用热(按建筑面积的90%计价)热价为21元/㎡·年;②非居民用热热价为35.5元/㎡·年;③城市低保户供热价格为18.2元/㎡·年。
2、热计量计费标准:总热费=基本热价×计费面积+计量热价×耗热量。①居民用热价格:基本热价为10.50元/㎡,计量热价为0.12元/kwh。②非居民用热价格:基本热价为16.8元/㎡,计量热价为0.18元/kwh。
邢 台
暂按去年标准,居民采暖每平米18元
从邢台市热力公司和邢东热电厂了解到,今冬取暖费价格暂按去年标准收取,居民采暖价格每建筑平方米18元,非居民采暖价格每平方米30元。低保用户交纳采暖费可享受优惠。
热计量用户实行两部制热价,即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基本热价比例占30%,计量热价比例占70%。基本热价为5.4元/平方米(建筑面积),计量热价为0.154元/千瓦时。计量热费=基本热价×建筑面积+计量热价×耗热量。采暖期前,用户先按面积全额缴纳年度取暖费(即每建筑平方米18元)。采暖期结束后,再按两部制热计量收费标准核定热费,差额部分于下个采暖期交费时进行多退少补。
秦皇岛
标准不变,11月5日前交费享5%优惠
10月8日上午,从秦皇岛市热力总公司、开发区动力公司、富阳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了解到,秦皇岛供热收费标准不变,供热收费工作已全面展开。11月5日前,交取暖费都可享受5%的优惠。
衡 水
标准不变,居民每平方米19元
据衡水晚报10月14日消息,今冬,衡水市区集中供热收费标准不变,仍按建筑面积收取,居民用户每平方米19元,非居民用户每平方米27.9元。低保户和特困职工的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50平方米(含)以内部分,按11元/平方米的标准缴纳,超出部分按规定标准缴纳。享受低保、特困待遇的用户须于11月15日前携带低保证(特困证)、身份证、房产证、用户缴费卡、户口本到所属区域供热收费所验证并留存复印件,过期不再办理。
石家庄
发改委暂无新政出台
石家庄市发改委相关人士表示,目前石家庄取暖费问题仍处在调研阶段,尚未有更新的政策出台。这位相关人士表示,石家庄目前仍旧执行2008年的供暖价格标准。“暖气取暖费用,属于政府定价项目,每平方米每采暖期22元,如供暖期间不用暖气,可向供暖企业提出申请,经供热企业、热交换站和居民委员会核实,采取有效措施后,交纳总费用的20%,为热损耗费用。”
锦州市
28日上午,锦州市政府召开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调整锦州市市区取暖费标准的意见》。
据了解,锦州市市区现行取暖费标准为市政府2008年制定,按建筑面积计算,居民27元/平方米,非居民33元/平方米。考虑到煤炭价格变化,市政府决定调整市区取暖费标准:居民、非居民分别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下调2元。调整后,居民25元/平方米,非居民31元/平方米。
唐山市
今冬热费已开始缴纳,标准不变
据了解,目前热费收取仍然执行往年热费标准。根据唐山市热力总公司通知,“热费价格按照电厂集中供热居民住宅按使用面积每平方米26元,锅炉供热居民住宅按使用面积每平方米27元的价格政策执行。住宅改变用热性质的按公建单位标准收费。实行热计量供热收费的居民热用户,供热期前先按面积热费全额预交,待供热期结束后再进行热计量结算,结算热费须凭票据办理。”
沈 阳
居民供热价格每平方米降两元
10月23日,沈阳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沈阳市物价局提报的关于调整居民供热价格方案。沈阳市居民供热价格由28元/平方米调整为26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其中不报销和没有享受补贴的群体按23.30元/平方米交费,差额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此外,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和居民社区办公用房等执行居民供热价格;困难群体、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等补贴政策继续执行。调整后的居民供热价格自2015—2016年采暖期开始执行。
定 州
定州供暖价格下调,居民热价为19元/平米
22日从定州市物价部门获悉,该市今冬供暖价格已经确定,其中居民热价为19元/平米,较往年下降了1元。
定州市物价部门对今年以来煤炭价格下降、供热企业成本变化等进行了监审,并召开了供暖价格听证会。昨日,调整后的供热价格方案已经定州市政府批准,具体为:计费面积按100%建筑面积测算的,采暖期居民热价为19元/平米,非居民热价为25元/平米。计费面积按90%建筑面积测算的,计费面积统一按扣减10%公摊面积计算。居民热价为21.11元/平米,非居民热价为27.78元/平米。
按热计量收费的,实行两部热价,基本热价占30%,计量热价占70%。居民供热价格:基本热价为5.7元/平米,计量热价为每千瓦时0.137元。非居民供热价格:基本热价为7.5元/平米,计量热价为每千瓦时0.175元。
长春市
10月30日,长春市居民供热价格调整听证会在松苑宾馆召开,经过3个小时的发言,长春市居民供热价格调整听证会结束。参会人员围绕居民住宅供热价格调整方案及供热相关问题发表了意见和建议,长春市居民供热按建筑面积拟由29元/平方米下调到27元/平方米,降价幅度6.9%。
大庆市
大庆市居民供热价格每平方米降3元,9月28日上午,大庆市举行了调整居民供热价格听证会,拟下调热费。会上,市物价监督管理局陈述了听证方案,并介绍了定价成本监审结论及相关情况,确认居民供热单位定价成本为27.78元/平方米,经测算,居民供热价格拟由现行的32元/平方米调整为29元/平方米,下降3元,下调幅度9.4%。
听证会上,由消费者、经营者、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组成的25名听证会参加人员,从不同角度对调整居民供热价格的重要性、必要性、可行性以及煤炭价格、供热成本、调价依据、调价理由和调价方案等进行了探讨。
经过讨论,23人表示原则同意调整居民供热价格,占92%,2名经营者代表反对调整,占8%。同时,听证会参加人还就热价调整提出了14个方面的意见。
齐齐哈尔市
10月15日上午,齐齐哈尔市在嫩江宾馆举行调整市区热力销售价格听证会。齐齐哈尔市物价局陈述了定价听证方案,并介绍了定价成本监审结论及相关情况,拟定居民供热价格拟由现行的29元/平方米调整为27元/平方米,下降2元,降幅6.9%。同时,拟将当前煤炭价格确定为下次煤热价格联动的基准煤价。
拟定下调供热范围包括齐齐哈尔市6个区。齐齐哈尔市区现行居民热价是2008年10月制定的。由于受煤炭价格及人工、水电、固定资产折旧等因素变化的综合影响,今年的热力综合成本有所下降。根据定价成本监审结论,参考毗邻地区价格水平以及我市市区居民热力销售价格的实际情况,拟定了调整齐齐哈尔市区居民热力销售价格方案。执行范围包含龙沙区、铁锋区、建华区、富拉尔基区、昂昂溪区和碾子山区在内的6个区。执行时间从2015—2016供暖期起。
牡丹江市
10月12日,牡丹江市供热价格实施煤热价格联动下调,居民供热价格按供热使用面积收费,其中热电联产供热从40元/㎡拟调至38.16元/㎡。
当天,消费者代表、经营者代表、专家学者代表、政府部门及社会组织代表,就“调整市区供热价格听证方案”进行了讨论,代表们纷纷对此次热价调整的调幅、成本监审、困难群体用热优惠政策、热企服务质量、热企服务监督机制等方面各抒己见。按照“当煤炭价格变化幅度达到10%时,应对热价进行5.5%左右的调整,并兼顾其他成本的合理变化”的精神,牡丹江市建立煤热联动机制,供热价格拟将进行不同幅度下调。其中,热电联产供热由现行40元/㎡,拟调至38.16元/㎡,下调1.84元/㎡,调幅4.6%;区域锅炉供热由现行38元/㎡,拟调至36.25元/㎡,下调1.75元/㎡,调幅4.6%;分散锅炉供热由现行36元、35元/㎡,拟调至不高于34.02元/㎡(原低于34.02元的不准上调),分别下调1.98元、0.98元/㎡,调幅5.5%、2.8%。按有关规定,“辖区内热力销售价格”为政府定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