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镇供热协会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房屋供热收费问题的补充通知

(京管发〔2022〕17号)


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供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9〕1545号,以下简称《通知》)中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房屋供热收费涉及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供用热双方签订合同时参考使用。


一、关于单层建筑高度的认定

《通知》中单层建筑高度原则上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高度或项目竣工图中剖面图所示高度。


二、关于供热面积的认定

《通知》中供热面积原则上宜为不动产权证中的建筑面积。也可按照使用面积收费,收费标准根据《关于调整我市民用供热价格和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京价[商]字〔2001〕372号),按每建筑平方米每采暖季的收费标准除以0.75的换算系数计算。


三、关于建筑高度、供热面积的测绘

当建筑高度或供热面积不明确时,原则上可由供热方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进行测绘。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盖章版的建筑高度或供热面积测绘成果,并对测绘成果质量承担责任。同小区同户型测绘成果可通用。


四、关于建筑性质的认定

住宅和非住宅建筑性质可依据不动产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的规划项目性质认定。


五、部分特殊用热需求的房屋可参照附件测算供热面积,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六、本文件内容由市城市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照各部门职责分别解释。


七、本文件自2022年8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7月14日





附件:

特殊用热需求的供热面积测算方法

在不动产权证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外,对于部分特殊用热需求的房屋,供热面积的测算可参照如下方法:

一、阁楼

(一)安装采暖设施的

1.平屋顶型阁楼。净高大于2.8米(含2.8米)的阁楼,按阁楼建筑面积的100%计算;净高不足2.8米的阁楼,按阁楼建筑面积的50%计算。

2.坡顶型阁楼。按阁楼建筑面积的50%计算。

(二)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

按照《通知》中第二条执行,不再单独计算阁楼面积。


二、闷顶

安装采暖设施的闷顶,参照安装采暖设施的阁楼的计算方式计算;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不计面积。


三、跃层

按各跃层建筑面积(参照阁楼的计算方式)之和计算。


四、其他

其他特殊房型和部位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