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镇供热协会

中国城镇供热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中国城镇供热协会。英文名称:CHINA DISTRICT HEATING ASSOCIATION。英文名称缩写:CDH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城镇供热企业、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充分发挥联系政府部门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自律发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规范,推进我国城镇供热事业持续发展。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南路甲2号5层5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受政府部门委托,参与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政策的研究和制订;参与制订修订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标准。

(二)开展咨询服务。推进供热行业科技进步和技术改造,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参与和组织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的鉴定和推广应用。

(三)根据授权,开展供热行业统计。收集整理供热基础性资料,为政府部门和会员提供参考。

(四)开展交流与合作。开展国内外同行业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根据行业发展需要,举办相关展览会。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五)组织供热行业业务技能培训工作;组织与供热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协会团体标准宣传贯彻工作,负责组织团体标准的编制、发行。

(六)根据规定,编辑出版会刊和信息资料,建设和完善本团体网站。

(七)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从事城镇供热经营管理、教育科研、设计施工、设备生产、投融资等企业事业单位及相关的社会团体,经申请可成为本团体的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是长期从事供热工作、热心供热事业的知名人士。

个人会员不收取会费。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供热行业中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材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履行会员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团体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经1/3以上理事或秘书处报请理事长同意,可适时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得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如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各工作部门、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团体开展表彰、评优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经2019年4月18日中国城镇供热协会七届五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