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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建发[2009] 15号
关于新建建筑安装供热计量系统的通知
各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图审查机构、供热各相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供热计量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的若干意见》及《辽宁省推进供热计量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在我市新建建筑项目中要求设计安装供热计量系统,现通知如下:
一、凡2009年1月1日以后,新建建筑项目,供热采暖系统必须按照供热计量进行设计施工。已开工在建的住宅和公建项目尚未竣工的,要对室内采暖系统按照供热计量要求进行改造,加装楼栋、单元或户用温控装置,使其具备室温条件功能。在建工程采暖系统暂不具备计量改造的建筑,要预留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节装置的位置。上述建筑项目安装计量系统的费用进入建设成本。
二、新建建筑的热计量设施,要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供热计量技术导则》进行设计和施工,必须达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按《供热计量技术导则》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发放施工图审查批准书。
三、凡不按热计量系统进行设计施工的,不得办理开工、竣工验收手续。供热单位不予供热。
四、由于供热管网等原因暂不宜安装热表的建筑项目包括新建和在建项目,热表费用由市建委与供热单位确定后,交付供热单位。一次性存储在市建委指定的银行专项账户中,待统一安装时,经市建委审核后使用。
二零零九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