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5-12-02
国家发改委的非居民天然气价格下调文件已发布近10日,各地执行情况不一,部分省市尚未有相关文件出台;部分省市根据国家文件进行了明确部署;部分省将定价权下方到市县一级发改委、物价局。现将各省市的价格文件整理成册,方便读者使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京发改〔2015〕262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688号)规定,结合国家《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及本市贯彻意见的有关精神,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本市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并实施区域差别气价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管道天然气非居民销售价格实施区域差别价格政策。其中:城六区供暖、制冷用气最高销售价格调整为2.60元/立方米,工商业用气调整为3.16元/立方米;其他区域供暖、制冷用气调整为2.36元/立方米,工商业用气调整为2.92元/立方米。全市发电用气调整为2.51元/立方米,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供非居民用气)调整为2.46元/立方米。
二、各燃气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认真做好调价宣传解释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天然气价格的监督检查力度,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价格秩序。
三、调整后的非居民用气价格自2015年11月20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1月24日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
鲁价格一发〔2015〕90号
各市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销售)分公司、中国石化天然气分公司,中石油山东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山东中油天然气有限公司、山东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山东实华天然气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688号)精神,现就我省天然气门站价格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
省内各天然气管线非居民用气最高门站价格每立方米降低0.70元。胜利油田供东营市天然气自产气门站价格等额降低。化肥用气继续维持现行优惠政策,价格水平不变。
二、提高天然气价格市场化程度
将非居民用气由最高门站价格管理改为基准门站价格管理。降低后的最高门站价格水平作为基准门站价格,供需双方可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门站价格。方案实施时门站价格暂不上浮,自2016年11月20日起允许上浮。
三、实施时间
上述方案自2015年11月20日起实施。
四、工作要求
天然气价格改革涉及面广,社会高度关注,各市有关部门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高度重视、通力合作,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一)精心组织实施。各市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加强市场监测分析和预警,建立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措施,确保调价方案平稳实施。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主动配合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和协商,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二)合理安排天然气销售价格。各地要尽快疏导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释放降价红利;可根据当地实际,在完善监管规则的基础上,先行先试放开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要抓紧建立居民阶梯气价制度,确保2015年底前出台。2013年7月天然气价格改革方案实施后新增通气城市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按不高于当地非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执行;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要按照与改革方向相衔接的原则统筹妥善安排。
(三)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稳定。各有关部门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加强生产组织和供需衔接,保障市场平稳运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认真落实非居民用气降价政策。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价格检查和巡查力度,依法查处通过改变计价方式、增设环节、强制服务等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价格以及串通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秩序。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宣传解读,引导社会舆论正确理解降低非居民用气价格和进一步推进市场改革的重要意义,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山东省物价局

2015年11月19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非居民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阿拉善盟发展改革委,内蒙古西部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新圣天然气管道公司,中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中石油天然气销售长庆分公司,中石化华北油气分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68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我区天然气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居民用气价格
(一)上游供气企业门站结算价格。国家核定的我区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为1.34元/立方米。中石油天然气销售长庆分公司供我区非居民用气门站结算价格,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与中石油协商一致的原则和意见制定。其中:直供用户和LNG用气由供需双方在不高于基准门站价格(即1.34元/立方米)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门站价格;化肥用气不分直供和非直供统一按现行优惠价格1.19元/立方米执行。
(二)苏东准管道管输费标准。合理制定苏东准管道管输费标准,其中苏东准线供东胜区和达拉特旗管输费标准按照“同城同价”的原则,参照长呼管线现行管输费标准执行,供杭锦旗和准格尔旗管输费标准分别为0.245元/立方米和0.295元/立方米。
(三)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原则上仅疏导上游气源价格下降因素,居民集中采暖用气价格暂按现行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执行,非居民集中采暖用气价格按调整后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执行。对通过城市管网供气的工业用户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允许供需双方在自治区规定的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范围内协商下浮。对包头地区用气量较大的工业用户实行阶梯优惠气价,年用气量在1000万立方米以内的部分(含1000万立方米)销售价格为2.246元/立方米;年用气量超出1000万立方米,在1000-3000万立方米之间的部分销售价格为1.82元/立方米;年用气量超出3000万立方米,在3000-5000万立方米之间的部分,销售价格为1.78元/立方米;年用气量在5000万立方米以上的,超出部分销售价格为1.74元/立方米。对管道内车用压缩天然气销售价格由各盟市采取放开或实行政府指导价等方式进行管理,具体由各盟行署、市政府确定。降低后的区内各城市和部分工业用户具体价格水平见附件。
二、实施时间
此次居民用气价格不作调整,非居民用气价格调整自2015年11月20日起执行。
三、相关要求
(一)做好天然气供需衔接。供气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供需衔接,确保天然气市场供应。同时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天然气销售价格。
(二)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各盟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天然气价格的监测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天然气市场稳定。
(三)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注的问题,引导社会舆论准确把握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重要意义,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自治区各城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表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1月26日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我省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发改委),省内各管输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688号)文件精神,现将降低我省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内管输企业天然气门站价格
(一)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国家发改委统一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0.70元/立方米,我省管输企业供各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相应降低。(具体价格详见附表)。
(二)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不作调整。省内管输企业供各市居民门站价格不作调整。2013年7月国家天然气价格改革方案实施后新增通气城市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按照不高于当地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执行。
二、省内管输企业直供工业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
省内管输企业直供燃气热电企业天然气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当地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可按照批量折扣的原则适当下浮,由供用气双方协商确定;其它工业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
三、城市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一)降低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各城市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在现行非居民用气价格基础上相应降低0.70元/立方米,其中工业用气价格可在不超过非居民用气价格范围内,按照批量折扣原则,适当下浮,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集中供热用气价格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研究确定,不得高于当地非居民用气价格。
(二)居民用气价格不作调整。居民生活用气、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养老福利机构用气(不包括集中供热用气)等价格不作调整。
四、车用压缩天然气销售价格
(一)降低我省部分天然气经营企业供车用压缩天然气加气站销售价格。将太原天然气有限公司、山西中油压缩天然气有限公司、大同华润燃气有限公司、阳泉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山西压缩天然气集团运城有限公司、祁县国新天然气有限公司、临汾市城燃天然气有限公司供车用压缩天然气加气站最高销售价格降低为2.80元/立方米。
(二)各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尽快根据上游价格降低幅度,相应降低本地车用压缩天然气销售价格,确保降价政策及时到位。
五、工作要求
此次天然气价格调整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有关部门和天然气经营企业要高度重视、通力合作,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一)确保价格政策落实到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加强市场监测分析和预警,建立应急预案,确保降价政策平稳实施。天然气经营企业要主动配合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和协商,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二)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是天然气价格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居民切身利益,是国家发改委2015年重点推进的工作任务,被列入到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5年工作要点。请各地按照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城镇居民用水、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等工作方案的通知》(晋价商字[2015]96号)要求,抓紧建立居民阶梯气价制度,确保年内按时出台。
(三)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稳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非居民用气降价政策,加大价格检查和巡查力度,依法查处通过改变计价方式、增设环节、强制服务等方式变相提高价格以及串通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保证降价红利落到实处,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价格秩序。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宣传解读,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六、执行时间
2015年11月20日起的用气量按照调整后的用气价格执行。
山西省物价局
2015年11月23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我省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15〕840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局,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中石化西南分公司、中石化普光气田: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68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贯彻落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我省非居民用天然气最高门站价格每立方米降低0.70元,即由现行每立方米2.35元降低为每立方米1.65元。其中,化肥用气价格继续维持现行优惠政策,不作调整。执行此项最高门站价格的用户为除此前已经放开价格的其他用户。供需双方可以在我省最高门站价格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不得突破最高门站价格。
二、提高天然气价格市场化程度。自2016年11月20日起,将非居民用气由最高门站价格管理改为基准门站价格管理。本次降低后的最高门站价格水平作为基准门站价格,供需双方可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门站价格。在国家统一部署和指导下,着力做好我省天然气公开交易工作,进一步推进天然气市场化改革。
三、对尚未核定城镇燃气经营企业配气价格的地区,应同步调整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转供的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本次在现行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至少降低0.7元;对已经核定城镇燃气经营企业配气价格的地区,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只能按照核定的配气价格标准收费,并在上游供气企业门站价格调整幅度的基础上,同步同幅度调整转供的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还未对此前非居民用天然气最高门站价格进行调整疏导的个别地区,要与本次价格调整一并统筹调整。
四、居民生活、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养老福利机构等用气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均不作调整,仍按现行作价办法及价格执行。
五、车用压缩天然气(CNG)销售价格继续实行全省统一定价,由现行每立方米3.70降低为3元。各地要按照本次CNG用气门站价格的调整,相应调整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的CNG用气转供价格。我省CNG销售价格本次每立方米降低0.70元,以及2014年11月1日以来CNG销售价格变动,是否对出租车运价或燃料附加费进行调整,由各地政府统筹决定。
六、上述价格及有关规定从2015年11月20日起执行。
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高度重视,通力合作,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各地要抓紧工作,尽快疏导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释放降价红利,促进全省经济稳定增长;要加强宣传解读,引导社会舆论正确理解降低非居民用气价格和进一步推进市场改革的重要意义,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有关部门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加强生产组织和供需衔接,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稳定。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认真落实非居民用气降价政策。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价格检查和巡查力度,依法查处通过改变计价方式、增设环节、强制服务等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价格以及串通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秩序。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1月19日
陕西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韩城市物价局,府谷、神木县物价局,陕西燃气集团公司,陕西延长石油集团公司,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石油天然气销售长庆分公司,中石化天然气分公司,中石化华北油气分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688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家核定的上游企业供我省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为每立方米1.34元。中石油天然气销售长庆分公司供我省靖西线和陕北地区城市燃气公司非居民用气实际门站结算价格,由供需双方按省政府与中石油协商一致的原则和意见制定;中石化所属企业供我省非居民用气门站结算价格,由供需双方参照中石油供我省门站价格协商确定;延长石油集团公司供我省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结算价格,由供需双方按照国家通知精神协商确定。
二、省天然气公司供各城市燃气企业及直供用户的非居民用气结算价格在现行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降低0.63元。各城市非居民用气和车用压缩天然气销售价格由各设区市物价部门尽快安排调整,释放降价红利。
三、按照国家要求我省居民用气和化肥用气价格不作调整。
本通知自2015年11月20日起执行。
陕西省物价局
2015年11月19日
关于降低合肥市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各县(市)物价局,合肥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深燃天然气有限公司、合肥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合肥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688号)和《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非居民天然气价格的通知》(皖价电[2015]41号)文件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降低我市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全市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降低0.70元/立方米,即:销售价格由4.00元/立方米调整到3.30元/立方米。
二、 为减轻非居民天然气用气大户成本压力,继续对用气大户给予适当优惠政策,即:
年用量120万立方米-600万立方米, 优惠0.05元/立方米,销售价格3.25元/立方米;
年用量600万立方米以上的部分, 优惠0.10元/立方米,销售价格3.20元/立方米。
三、全市西气东输管网的非居民价格实行统一定价。长丰县水家湖镇等尚未联通管网的部分地区和使用川气的庐江县天然气价格暂由县物价局核定。
四、非居民供气用量,以一个年度为计量周期。同一用户有多个计量表的,用气量按多个计量表合并计算。
五、本通知自2015年11月20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降低管道天然气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
桂价电〔2015〕42号
各市物价局,广西广投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华电南宁新能源有限公司,各有关城市燃气企业: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资源性产品改革的总体要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688号),决定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结合我区实际,现将降低部分已通长输管道燃气城市和企业居民、非居民用气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天然气价格市场化程度
将非居民用气由最高门站价格管理改为基准门站价格管理。国家确定我区基准门站价格为2.01元/立方米。降低后的最高门站价格水平作为基准门站价格,供需双方可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门站价格。方案实施时门站价格暂不上浮,自2016年11月20日起允许上浮。已开通长输管道天然气城市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按不高于非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执行。
二、广西长输管线门站管输价格
广西广投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销售给各用户的管输价格为:城市燃气经营单位0.38元/立方米,CNG母站车用0.48元/立方米,广西华电南宁江南分布式能源站的年用气量在2亿立方米以内的0.21元/立方米,超过2亿立方米的0.19元/立方米。
三、降低天然气销售价格
按照上下游价格联动政策规定,降低南宁等4个城市居民用气和非居民用气最高销售价格,以及广西华电南宁江南分布式能源站、CNG母站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各地和用户的具体价格详见附件。非居民用气可在最高价格幅度内,由供需双方协商制定具体价格。
四、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稳定
天然气经营企业要认真落实用气降价措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价格检查和监管力度,依法查处通过改变计价方式、增设环节、强制服务等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价格和串通价格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稳定。
五、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要加强宣传解读,引导社会舆论正确理解降低用气价格和进一步推进市场化改革的重要意义,及时回应社会关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六、上述通知从2015年11月20日起执行,其它相关事项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2015年11月19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2015〕696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广东省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68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中央定价目录》,此次天然气价格调整涉及我省的只有西气东输二线(以下简称“西二线”)天然气价格。
二、自2015年11月20日起,西二线天然气到我省的最高门站价格每立方米降低0.70元,即由现行每立方米2.88元降低到每立方米2.18元。此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51号)中已经放开价格的直供用户继续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广东省天然气管网公司的门站价格同步下调,每立方米由3.10元下调到2.42元。以上价格均为含税价格。
三、自2016年11月20日起, 非居民用气将由最高门站价格管理改为基准门站价格管理。本次降低后的非居民最高门站价格水平作为基准门站价格,供需双方可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门站价格。
四、合理安排天然气销售价格。使用西二线天然气城市的发展改革、物价部门要根椐通知要求抓紧测算,尽快疏导天然气销售价格,释放降价红利,促进我省经济增长。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5年11月20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降低我区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宁价商发[2015]69号
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中国石油西气东输长宁输气分公司、各天然气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688号)文件规定和国家关于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总体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门站价格
居民用气价格不变;直供工业用气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其它用气价格由2.21元/立方米降为1.51元/立方米。
二、销售价格
(一)居民用气
居民用气价格不作调整。按照国家发改委的有关要求,我区居民阶梯气价方案已上报自治区政府。待政府批准后,对居民用气实行阶梯价格制度。
(二)工商业用气等其它用气
将城网工业用气和商业用气并类,工商业用气等其它用气价格按2.06元/立方米执行。
(三)集中供暖用气
集中供暖用气价格按1.91元/立方米执行。
(四)车用天然气
1、管道车用气批发价格
车用气批发经营企业通过管道供应的批发价格由2.67元/立方米降为1.97元/立方米。
2、管道车用气零售价格
对管道车用天然气零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价格由3.58元/立方米降为2.88元/立方米,上下浮动不超过5%。
3、非管道车用气零售价格
通过汽车将液化天然气(LNG)及压缩天然气(CNG)运到加气站销售的车用气零售价格放开,由市场决定。
鉴于出租车运价由市、县管理。此次因车用气价格变动是否对出租车运价或燃料附加费进行调整,由各市县政府综合统筹决定。
三、实施时间
上述价格自2015年11月20日起执行。
四、相关要求
(一)做好方案实施工作。各地区、各有关企业要统一思想,加强组织、精心安排,把价格调整工作做好。强化责任,建立健全对应措施,确保调价方案落实到位。
(二)维护天然气市场稳定。有关部门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认真落实非居民用气降价政策,加强生产组织和供需衔接,保障市场平稳运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价格检查和巡查力度,依法查处通过改变计价方式、增设环节、强制服务等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价格以及串通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稳定。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宣传解读,引导社会舆论正确理解降低非居民用气价格和进一步推进市场化改革的重要意义,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2015年11月19日
